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委员会召开了2012年第一次会议,会议对中国-哥斯达黎加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的填制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使我局签发的中国-哥斯达黎加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项下货物在哥斯达黎加顺利清关并享受关税优惠,企业在填制原产地证书时请注意:
一、货物在哥斯达黎加清关时,如果发票是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的,证书第5栏(Remarks)应注明非缔约方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和国家等信息,同时证书第12栏(Numbers, date of invoice and invoiced value)应注明非缔约方经营者的发票号码和发票价格等信息。
二、证书第6栏(Item number),项目号不得超过20项。
三、其他填制要求不变。
|